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9年第1辑)_刘云生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刘云生 主编
内容节选
本文为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部级一般课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研究”(CLS2018C15)的阶段性成果。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塑造 ——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为中心李兴宇,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李兴宇 摘要:土地经营权是农地“三权分置”下派生的新型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亦非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能。土地经营权的产生分为两种情形:其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三权分置”;其二,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互换流转不产生土地经营权,唯有出租(转包)、入股等流转方式才产生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为租赁权的上位概念,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土地经营权是一种债权性质的权利,可以在土地经营权上设定抵押权,而非质权。其第47条中的“融资担保”可以明确为“抵押”。经营权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农地保护的规定,破坏土地,应承担私法和公法上的相应责任。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8年10月22日。刘振伟:《三权分置关键是土地经营权定性》,《农村工作通讯》2015年第18期。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三权分置’制度,是本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务。” 本次修订将农地“三权分置”政策转化为法律,在原来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基础上,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派生一种权利——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法制化中最主要和最关键的问题是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塑造。 在新法施行的背景下,如何解读条文中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规定,系统梳理、诠释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权能、性质、法律责任等,对于执法和司法实践尤为重要。笔者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为中心,对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塑造进行条文理解和规范解读。 一 土地经营权的设权韩松:《论民法典物权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基于“三权分置的政策背景”》,《清华法学》2018年第5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8年10月22日。吴昭军、黄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与保障》,《光明日报》2019年2月12日,第11版。 土地经营权是农地“三权分置”下派生的新型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亦非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能。有学者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权能便是土地经营权,可以将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均用统一的土地经营权概念予以表述。 对此笔者不予认同。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修改中认为,“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户在经营方式上发生转变,即由农户自己经营,转变为保留土地承包权,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 故而土地经营权一旦产生便独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二者主体相互排斥,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不是自己土地的经营权主体,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己从事对土地的生产经营活动,则不属于土地经营权的行使,仍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第二,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不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没有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和保障功能,农地“三权分置”也不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否定与瓦解。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仍然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三权分置产生的土地经营权和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则没有主体的身份限制,立法剥离了其保障功能,赋予其市场属性,使其具有灵活的处分权能。高圣平:《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中国法学》2018年第4期。 土地经营权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土地经营权人”属于一般民事主体,法律上不从资格或身份的角度对土地经营权的取得作出限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以及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均可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权利的客体是“农村土地”,包括承包农户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实行家庭承包的“四荒地”两类。权利内容表述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强调土地经营权人利用农村土地的方式和用途。综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可将土地经营权界定为,土地经营权人依法对农村土地享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张毅、张红、毕宝德:《农地的“三权分置”及改革问题:政策轨迹、文本......
- 信息
- 本期文章
- 编委会
- 论习近平“三农”法治观
- 中国农地制度变革的观念误区与现实障碍
-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立法表达
-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主体规范的模糊性问题剖析和化解
- 民法典编纂中农地“三权分置”的立法选择
- 民法典编纂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利体系研究
- 土地经营权编入民法典路径研究
- 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塑造
- 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启鉴与地方政府责任选择
- 农地征收行为与强制执行行为的违法性及相对人救济问题的研究
- 不动产冒名处分的私法适用路径研究
- 物业服务合同“多重缔约”问题探究
- 不动产登记能力的阐释与完善
- 从不动产登记到违法建筑的买卖及履行
- 如何进行个案分析?
- 不动产执行拍卖过户中“先税后证”问题研究
- 论预购商品房抵押的设立
- 面向人权保障的国有财产立法
- “家”的字族:物理空间呈现与心灵需求满足
-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稿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