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9年第2辑)_刘云生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刘云生 主编
内容节选
本文是青岛社科规划2016年项目“青岛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法律制度构建研究”(QDSKL1601127)的阶段性成果。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份设置研究 綦磊,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主任,民商法学博士;张洪钊,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本科生。 綦磊 张洪钊 摘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担负着“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使命,应设立集体股和集体成员股。为了实现城乡土地、资金、技术要素的优势组合,还需设立非集体成员股份。集体股的比例由集体成员决议确定,收益专门用于集体公益和成员福利,主要包括占有、收益、出质权能。集体成员股包括身份股和资源股,集体经营性资产的价值在合作社总资产价值中的比例减去集体股的比例即身份股的比例,资源股的比例按照集体成员入股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农地经营权价值在合作社总资产价值中的比例确定。身份股包括占有、收益、出质权能,资源股还包括继承权能。非集体成员凭借资金和技术可有偿取得合作社股份,非集体成员股份的比例主要按资金和技术的价值在合作社总资产价值中的比例确定,技术股包括占有、收益、出质权能,资金股还包括转让和继承权能。 关键词: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份设置;股份比例;股份权能 引言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通过集体资产量化折股,将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权利转变为股权,把传统的农村社区改组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体。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我国农民在农村产权改革过程中创造的商主体,“集体股”“年龄股”“农龄股”“资源股”“身份股”“享受股”反映了农民朴素的公平观念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但未必都具有法律依据。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份未必是成员投资的对价与参与合作社治理的依据,与公司股份具有不同的权源与权能。本文对实践中出现的股份予以梳理,明确法律予以认可的股份,在此基础上厘定各类股份的设立依据与权能。 一 集体股的设置依据与权能 中央政策文件并未明确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否设置集体股的问题。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否设置集体股、设置多少比例的集体股、集体股的权能在理论和地方实践中尚存在较大争议。 (一)是否设置集体股参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70号)第2条。参见蒋省三、刘守英、李青《中国土地政策改革——政策演进与地方实践》,上海三联书店,2010,第274页。参见陆晓华《苏州新建社区股份合作社取消“集体股”》,《苏州日报》2015年4月8日,第7版;苏菁《昆山七成富民合作社退出集体股》,《苏州日报》2006年10月13日,第B02版。参见刘云生《农村土地股权制改革:现实表达与法律应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第231页。参见孔祥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权设置及权能研究》,《理论探索》2017年第3期;高海、杨永磊《社区股份合作社集体股改造:存废二元路径》,《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钟桂荔、夏英《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的关键问题——基于8县(市、区)试点的调研观察》,《农业经济问题》2017年第6期。参见王玉梅《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商主体制度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要求发展股份合作制,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农户,赋予农户对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占有、收益、抵押、担保、继承权。按照上述政策的文意,集体经营性资产应当折股量化到农户,不应设置集体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并未强制设置集体股,而是将设置集体股的自主权交给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否设置集体股,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较大争议。上海市规定:未撤制的村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集体股用于公益事业,撤制村原则上不设集体股。 广东省南海区的股份合作社不设集体股,通过提取公益金维持集体公共支出。 苏州市的农村股份合作社大多将集体经营性资产全部折股量化到农户,不设集体股。 支持设置集体股的学者主张:集体股体现了集体资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并有助于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与保障无地或少地农民的权益。 反对者的依据主要包括两点:第一,通过提取公益金即可保障集体公益事业,没有必要设置集体股 ;第二,本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初衷在于明晰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归属与收益问题,而集体股的持有与受益主体不明,有可能产生集体股的二次分配问题。 李宜琛:《民法总则》,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第46页。参见阚宁《对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造的思考》,《中国集体经济》2011年第4期;张洪松《地权改革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重塑》,《经济体制改革》2013年第4期;崔建中、宋旭超、刘家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改造模式构建研究》,《农村......
- 信息
- 本期文章
- 《土地管理法》与民法典物权编的衔接
- 土地经营权征收补偿之理念转变与规则嬗变
- 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决定中的异议权保障研究
- 城市存量规划视角下公众参与的功能重塑与路径优化
- “三权分置”背景下农地污染修复责任主体研究
- 冼村旧城改造中的治理模式冲突与和解
- 承包地“三权”分置中土地承包权的法解释
- 土地经营权的改革解读与制度对接
-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份设置研究
- 论民法典时代的抵押物转让规则之建构
- 我国农村土地信托之困境检视与出路探索
- 买卖型担保的担保效力研究
- 相邻光照妨碍救济司法适用研究
- “住宅小区停车位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则的实证分析
- 涉不动产行政协议纠纷司法审查模式论
- 司法介入“外嫁女”土地权益纠纷的可能及限度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法律性质及制度完善
- 家庭土地承包制历史演变的解释、评价和启示
- “家”与“人”的法权关系构造
- 从“城乡区隔”迈向“开放社会”
-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稿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