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18:行政纠纷_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内容节选
27居家办公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案件的审查规则——任某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行终94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工伤保险资格认定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任某 被告(被上诉人):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 第三人(被上诉人):技术公司 【基本案情】2021 年7月19日,任某向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对海某某于2021年1月18日死亡认定为工伤。材料显示,海某某与技术公司签署的《技术公司劳动合同》约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技术公司雇用海某某为项目经理,办公地点在北京。根据公司现行管理系统的运作特点,公司的全体中高层经理、销售等人员决定实行相对宽松的不定时工作制。技术公司曾发布通知,自2020年2月17日起,通过远程办公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2021年1月18日17时30分,技术公司员工魏某与海某某通过网络(TEAMS)进行会议,讨论项目的有关工作,会议于18时结束。当日19时许,技术公司员工张某与海某某通过微信确认次日的网络会议讨论项目有关问题。微信截图显示,当日18时8分,海某某向张某发送微信“刚才和魏某讨论的事,需要和你一块商量,明天晚上八点半可以吗?”张某于19时4分回复“可以呀”;海某某于19时41分回复“OK”。《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海某某死亡时间为2021年1月18日21时7分,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2021年7月26日,某区人社局决定受理任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2021年7月29日,某区人社局向技术公司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2021年8月10日,某区人社局对任某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任某陈述,海某某工作时间不固定,事发当天海某某正常居家办公,海某某线上开会大约晚上六点半结束。此时,孩子放学回家做功课,为了不打扰孩子,在这一时间段海某某如果有工作需要打电话沟通的,通常就会去楼下。当日大约七点半时,海某某下楼。大概八点半,警察通知海某某出事。 2021年8月20日,某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任某不服,遂提起本诉。 【案件焦点】 海某某突发疾病时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的判断。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认定应以死亡职工当时是否处于在岗状态为标准。首先,海某某与技术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相对宽松的不定时工作制。其次,因用人单位对职工工作具有较为严格的保密要求,职工选择有利于开展工作的场所而未进行居家办公亦属于为了用人单位利益从事本职工作。故,判断海某某突发疾病时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的标准不应局限于用人单位常规工作时间和职工突发疾病的地点,以其突发疾病时是否处于在岗状态作为判断标准更为适宜。 第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开展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适当加重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在职工居家办公的特殊情形下,因用人单位对职工开展劳动过程的掌控能力较弱,进而导致其举证能力也相应大幅减弱。相较于职工本人或其共同居住的近亲属,用人单位很难在调查过程中承担还原客观事实或“不属于工伤”的举证责任。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调查核实工伤发生时的客观情况,进一步针对申请人一方进行调查取证并适当加重其举证责任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材料不具有认定死亡职工处于在岗状态的证明力。本案中,任某认为事发时海某某处于在岗状态的主要证据材料为如下三种:其一,2021年1月18日19点41分海某某与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二,2021年1月18日17点30分至18点海某某与员工进行会议的证人证言;其三,事故发生前海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记录。对此,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海某某突发疾病时处于在岗状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涉及工作内容的临时性回复不能证实在岗状态。根据该微信对话内容,系海某某向他人临时安排次日工作事宜,而非收到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指示开展临时性、紧急性工作,故仅依据微信回复内容无法证实海某某此时尚处于为公司利益开展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的工作状态。其次,会议结束后的行为已经不具有在岗状态的延续性。本案中,海某某死亡于会议结束后两小时左右,地点为其居住地对面河边,且无任何证据能够证实海某某事发时处于收尾工作过程中。故,无法将海某某的死亡视为在岗状态之延伸。最后,现有证据材料无法推断出职工以往的工作惯例。本案中,任某虽提交了以往海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记录,但该材料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较弱,且去楼下打电话沟通工作等工作习惯的表述仅为任某的单方陈述,故在案证据材料无法证实海某某特定的工作习惯,亦无法推断出其事发时的实然状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 信息
- 序
- 一、行政处罚
- 1 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的裁量因素——农副产品配送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人民政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 2 在对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除适用广告法确定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外,还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原则——粮油脂营销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 3 “超限”与“超载”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吴某某诉某县交通运输局罚款案
-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商贸中心诉某区应急管理局、某市应急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 5 不确定法律概念“重大交通事故”的判定——刘某某诉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市人民政府吊销驾驶许可证及行政复议案
- 6 行为人以报警相要挟索赔过分高于自身损失的赔偿款构成敲诈勒索——王某诉某市公安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拘留、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 7 因自身疾病体内产生酒精达到醉酒标准,应按照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予以处罚——祖某诉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 8 非法买卖外汇行政处罚案件中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吴某某诉某省外汇管理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 9 教育惩戒过度行为不属于治安处罚适用范围——毕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 10 “首违不罚”制度适用条件的分析与认定——包装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 11 烟草专卖品的“异地携带”和“无证运输”应进行区分——朱某某诉甲区烟草专卖局、某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 12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情形的私力救济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张某诉某市公安局分局治安管理处罚案
- 13 非诉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身份材料审查规则——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
- 14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关闭处罚予以取缔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准予执行——某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案
- 二、行政强制执行
- 15 以“合法利益+不利影响+直接因果关系”为基准塑造利害关系的判定逻辑——Y集团公司诉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处滞纳金和资金占用费案
- 16 债权人对于税务机关对未经变更登记的房屋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一般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陈某某诉某区税务局拍卖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案
- 17 强制拆除行为主体不明时被告的认定——张某诉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案
- 18 经营性不动产承租人属于征收补偿的对象——化工公司诉某镇人民政府、某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房屋及构筑物案
- 19 房屋已不具备居住功能的可视为被搬迁人主动腾房交房——陈某某诉某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
- 20 强拆行为实施主体的推定——桑某诉某区街道办事处、某市临空经济核心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案
- 三、行政许可
- 21 法院应对当事人以申请材料虚假、不齐全等为由提起的撤销变更登记行为之诉进行实体审理——王某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
- 22 业主合理使用共有土地增设电梯的应予准许——何某某等诉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
- 23 对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行为的审查——加油站诉某市商务局行政许可案
- 24 投诉举报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诉讼应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资产管理公司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及行政复议案
- 四、行政登记
- 25 不动产权属证书附图记载错误时登记程序的审查—— C大厦业主委员会诉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某区分局房屋所有权登记案
- 26 请求更正行政行为的期限应与撤销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一致——翁某某、宋某诉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案
- 五、行政确认
- 27 居家办公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案件的审查规则——任某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 28 劳动者待命时间内“视同工伤”认定的标准——林某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
- 29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者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认定工伤——食品公司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确认案
- 30 工伤认定中,劳动者应对事故发生在下班合理路线及合理时间举证——霍某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 31 工会活动的内容属于职工工作的延伸,在工会文体活动中受害,应当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害——保安公司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认定案
- 3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应组织鉴定以查清工伤因果关系——投资公司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 33 “非本人主要责任”在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工伤认定中的类推适用——袁某诉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 34 视同工伤情形下灵活从业者工作岗位的认定——杨某某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
- 六、政府信息公开
- 35 对以互联网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收到之日的认定——葛某某诉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 36 房屋征收补偿类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认定——马某某诉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 37 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的审查判断——刘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 38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所涉事实、理由或依据的司法判定——姚某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 七、行政协议
- 39 非因公共利益严重受损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行政机关不得单方变更行政协议——食品公司诉某镇人民政府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案
- 40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系行政协议——技术发展公司诉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某区分局未按约定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案
- 41 行政协议履约事实的推定及未按约定履行补偿协议利息损失的确定——陆某诉某区住房和建设局未按约定履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案
- 42 涉无权处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认定——陈某3诉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 43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私主体无权处分的认定——黄某诉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 44 签订主体相同的民事合同和行政协议的内容相矛盾时的效力问题——杨某某诉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案
- 45 司法机关不得以作出以责令签订协议的裁判方式强制行政协议的成就——蒯某诉某区街道办事处、某区街道村民委员会行政协议案
- 八、行政补偿
- 46 补偿决定作出前,以何种方式补偿安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黄某某诉某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某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 47 行政机关因无法兑现开发商用地承诺而作出行政补偿决定的,评估时点应公平合理、补偿数额应明确具体——招商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 九、其他
- 48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的法定条件——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征收或征用案
- 49 纳税争议中的纳税事实认定及滞纳金计算——李某诉国家税务总局某市某区税务局某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某市某区税务局征缴税款及行政复议案
- 50 金融基础设施自律监管措施的可诉性与合法性审查——电子公司诉某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理案
- 51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有权终止挂牌出让——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职责案
- 52 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应优先冲抵参保人未能获得先行支付部分的损失——郑某某诉某市某区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案
- 53 经行政复议后程序性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张某诉某区自然资源局、某区人民政府违法建筑认定及行政复议案
- 54 拍卖公司网上记分评价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拍卖公司诉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行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