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学评论(第14卷)_徐祥民 主编;王文革;刘卫先 副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徐祥民 主编;王文革;刘卫先 副主编

内容节选

生态安全义务立法缺失与流域生态合作保护机制创新 ——以川沪带内对口支援合作的可能性为视角王建平,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灾害法学、民法。 王建平 【摘要】我国生态安全功能区划本身赋予了地方政府维护、履行和保障生态安全义务的基本职责。不过,这些职责的履行,既需要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生态补偿金转移,也需要流域下游政府的地地生态利益补偿金,以横向补偿的方式加以保证。我国的环境税立法调节生态补偿的功能有效,这大抵与我国资源利用人生态安全义务分类中缺少流域生态补偿义务的分类有关,为此,本文主张长江上游生态保护应采取“川沪带内合作”的设想。 【关键词】生态安全;义务立法;立法不足;流域合作;带内支援 在构建我国整个生态安全义务的设计体系时,首先要强调的是,政府在环境危机机制中的主导责任与首要义务,但这个体系应是完整的,同时,更强调整个社会的公众参与,这时,就必然要引入另外一个重要的生态安全义务主体——资源利用人。 所谓资源利用人,是指通常意义上所提到的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其中,企业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有不同的形式,也受到不同的法律规则所规制。例如,我国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各种企业法等,但是无论哪种企业形式,不可忽略的是,其在社会生活中都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比起单独的个人或其他一些组织,其往往以大量的资金、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的整合为背景,并拥有更加强大的社会号召力,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公司制企业。 在生态安全义务的承担上,资源利用人同时也是除了资源管理人外的另外一重要力量。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是资源利用人为何要承担生态安全义务的理论依据。同时,鉴于其在社会中利用了更多的生态资源,以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增长乃至于继续增长,那么,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就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可持续和必须持续的。因此,本章主要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出发,探讨资源利用人的生态安全义务承担的理论基础,并提出其义务设计的组成结构,以及这些义务履行的监督体制问题。 对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而言,尽管其都是带“国字号”或者大都是“公字号”的组织机构,但是,我国《节约能源法》第9条、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为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尤其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机构,也是节能的义务人。为此,我国《节约能源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作为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可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论是作为用能单位,还是作为公共机构,都是水电气等办公资源的使用人,当然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也应当纳入资源利用人义务系列中去。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层面,我国有关资源利用人的生态安全义务有较为详细的具体规定,但是,新时期资源利用人对环境和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越来越强烈,由此引发的生态危机不断加重。有关资源利用人生态安全义务的确认、履行和监督的立法有很多不足之处。 然而,无论在国家立法层面,还是省一级出台的文件,对于资源利用人的生态安全义务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行之有效的强制性措施和实施细则规定。很多条文都只是规定了资源利用人有保护生态、节能减排的义务,但是,这些义务如何履行,需要达到的标准等方面,在制度规范上仍然是空白。诚然,国家和省一级立法更多的只是在宏观上对生态安全制度进行构建,具体措施还需要下级政府因地制宜地进行完善,但是,在笔者查阅的相关资料中,四川省各市县关于当地资源利用人生态安全义务的规定仍然是比较缺乏的。这充分说明当地政府对于其行政辖区内的资源利用人的义务体系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是有疑虑的。 一 环境税立法从空白转向填补空白,但效用有限 2016年12月25日以前,我国在资源利用人生态安全义务履行中,虽然拥有包括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多种制度设计,但是,仍然有一些结构性缺失,最重要的体现就在于环境保护税尚未纳入环境法律制度设计的范畴。国外已经有对资源利用人开征环境税的先例,对生态保护确实带来了实质性的有利影响。例如,在美国,由于开采税的征收使美国石油总产量减少了10%~15%。而早在2008年,我国《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也明确提出要“研究开征环境税”。但是,环境保护税在我国却没有形成一套制度性的规范,这不利于资源利用人自觉、有效地履行生态安全义务,积极研发生态技术,节能减排,提高“三废”利......

  1. 信息
  2. 编委会
  3. 卷首语
  4. 特稿
  5. 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2018全国环境法学研讨会上的致辞
  6. 环境法基础理论
  7. 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命共同体的变革
  8.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实践样态与制度完善
  9. 论流域环境司法诉讼禁令制度建构的法理基础
  10. 生态安全义务立法缺失与流域生态合作保护机制创新
  11. 环境资源类刑事裁判文书说理问题初探
  12. 环境立法研究
  13. 论我国民用核能公众参与制度的再构建
  14. 原子能监管体制改革研究
  15. 在权力与权利之间:国家公园立法的规范化进路
  16.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
  17. 经典选译
  18. 追寻环境质量:法院的角色
  19. 可适用于环境质量管理决策中的法律策略
  20. 研究会学术交流综述
  21.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