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学评论(第15卷)_徐祥民 主编;王文革;刘卫先 副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徐祥民 主编;王文革;刘卫先 副主编
内容节选
自然保护地法专题论我国自然保护地立法体系的外部秩序构建孟琦,辽宁朝阳人,法学博士,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环境法学、经济法学方向研究。 孟琦 【摘要】自然保护地立法是从整体层面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从其法律外部秩序切入对我国自然保护地立法体系进行理论梳理十分必要。欲完成对我国自然保护地的法律规制应遵循立法价值的进化理性作为引导,从内部立法视角与外部立法视角兼顾的角度出发,构建具有人文性向度、符合形式合理性逻辑秩序要求、体现逻辑自洽性安排的立法体系。 【关键词】自然保护地;立法体系;外部秩序 近年,国家和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国家公园法》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进程,针对自然保护地的立法问题讨论又一次引起了我国环保法学界的持续关注。众所周知,生态环境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我国以往的环境保护立法长期割裂生态环境要素的联系,较多的法律处于单独调整某些环境要素规制的地位,其法律部门之间的联动性较差,导致了非常多的法律实效性的操作问题。随着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典化进程,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确立,针对主要环境要素的规制亦已到位,而对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作用较强的立法一直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方面的短板。同时基于现实环境问题的联动性与流动性要求,出台从整体视角规制对我国生态区域环境的保护、开发及利用方面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自然保护地概念的提出是从整体性保护生态环境角度出发,对区域性联动环境保护立法的一次法律体系创新,是对生态环境区域性管理、治理秩序层面的一次改革。Hayek,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Rules and Order,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3,p.12. 法律作为社会秩序中的外部秩序,在哈耶克看来,其应具备具体特殊性(concrete and particular)、目的统一性或目的依附性(end independent)、积极性(positive)。具体特殊性是外部规则的首要特征。人们针对具体目标采取统一行动,组织必须积极禁止妨害一致利益的言行。 国家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的构建是对区域性生态环境保护层面的外部秩序构建,其更应遵从社会外部秩序要求,即在立法目的的特殊性与体系的一致性之间实现平衡。因此,我国自然保护地的立法不仅应是立法价值层面的创新,还应从立法视角与立法框架层面与《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实现协调与一致。 一 立法价值选择应遵从进化理性引导《哈耶克的法治理论:有机体与自由》,载邓正来主编《中国书评》(第1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第500~501页。 哈耶克指出文化作为人类价值的三大来源之一,它既不是自然的也不是人为的,既不是通过遗传继承的,也不是经由理性设计出来的。文化乃是一种由习得的一般性规则构成的传统,因此,这些规则也不是发明出来的,它们的作用也往往是行动者难以理解的。哈耶克说:“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文化进化并不是刻意建构制度的人之理性所导致的结果,而是文化与理性得以在其间共存发展的那个过程所产生的结果。那种宣称理性人创造了自己文化的论点,很可能与那种宣称文化创造了人之理性的论点一样,都是无甚道理可言的。” 法律作为文化发展中的一种社会外部秩序,当然亦应遵循发展的规律,在立法价值层面从法律概念到法律体系的构建,更应体现进化理性的轨迹。基于哈耶克的文化理性分析模型,我们可以想象目前构建我国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的复杂技术性与高门槛,以精英立法思想主导的立法模式必将成为主流,尽管行政性的参与式立法在我国各地区环保立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其本身也是引发环保法律社会实效性差的主要根源。 由于自然保护地是一种区域性生态环境保护模型,其中涉及的环境要素极多,牵涉的中央与地方利益、行政管理部门间的权益协调难度高。从目前地域性的环保立法实践工作来看,地方在制定环保法规时,行政机关的参与基本成为必要元素。通过这种形式的固化,由于行政机关参与人员的选拔方面比较固定,对保持该区域一贯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有好处的,但是长此以往容易形成专家团体利益的利益集团。各级行政部门可能会基于对行政权益的追求,表现出对特定立法内容的寻租现象。那么便会导致国家的环保立法成为中央行政机关利益表达的场所,而失去协调中央与地方利益诉求的初衷。 我国国土辽阔,地域文化类型丰富,这对环境保护区域联动提出了挑战,基于文化异质性考量,不同地域针对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社会需求存在一定差异。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其中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概念外延是明确的、具体的,是有......
- 信息
- 本期文章
- 卷首语
- 自然保护地与司法保障
-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 努力开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发展新局面
- 我国自然保护地立法构建
- 我国自然保护地立法的逻辑演进与功能递进
- 我国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赔偿司法评估框架的重构
- 论我国自然保护地立法体系的外部秩序构建
- 国家公园体制下自然保护地治理模式探析
- 论自然保护区环境监察执法的失位与完善路径
- 清代特定生态区域的法律保护及当代启示
-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刑事司法适用问题与对策
-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策略优化与制度供给
- 我国新时代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完善
- 区域环境治理模式探索
- 美国的气候变化诉讼制度及其启示
- 自然保护地法律问题研究:现状、问题及展望
- 陆海统筹背景下海洋环境保护法治的完善
- 四川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加强与审判实务界紧密合作,推进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