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维权实务及案例解析(第三版)_赵健;刘春兴 编著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赵健;刘春兴 编著
内容节选
第一节 违法建筑问题 拆除违章建筑在拆迁中的情形很特殊,拆迁方可能会以此为据,违法拆迁,而不给当事人任何补偿。被拆迁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法律上规定拆迁时对违章建筑的拆除是不予任何补偿的,但何为“违章建筑”,其认定标准还有待公开和透明化,被拆迁人也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也可以监督对方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违法建筑的法律规定 按照我国土地及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要取得房屋产权证,必须三证齐全:一是土地使用权证,二是土地规划证,三是城市建筑规划许可证。没有这三证,任何一处建筑都是不合法的,都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在城市房屋建筑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城市房屋的产权形式表现各异,除三证齐全的房屋产权形式外,还有一些产权形式,对于这些产权形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如何进行,它们能否成为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依据呢? (一)属于合法建筑,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 前文已经提到房屋要取得房屋产权证,必须土地使用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土地规划证三证齐全,缺一不可。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过程中,房屋所有人在取得了前述三证的情况下,但因为某些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应该享受法律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待遇,因为他们(被拆迁人)所享有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并未对抗任何其他人员、单位的合法利益。在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时,也不必责令其到房产部门补办房屋产权手续(因为该房屋三证齐全,房产部门必须予以办理)。但是对其缺失房屋产权证这一事实,也应适当予以处理。 (二)属于违章建筑 如果被拆除房屋没有任何建筑申报手续,或者虽有一定的手续但是三证不齐全,这些被拆迁房屋按法律规定都属违章建筑,则其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但是这里面又有如下三种情况。 1.建筑时属违章建筑,但经过城市土地管理部门、规划部门的罚款处理,责令其补办手续后,房屋所有人已补办了有关手续,仅因为房屋属拆迁范围,房屋产权证暂停办理而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如果房屋产权证早已补办到手或使用欺骗手段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则不属本文研究范围)。对于这种情况,京平律师认为,被拆迁人也应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因为他的违章建房这一违法行为,在根据城市规划部门的罚款处罚(应认定未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按照处罚规定,补办了有关手续后,该房屋就已经由违章建筑变为合法建筑了,其所有人理应享受合法待遇,即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 2.建筑时属违章建筑,但经过城市土地管理部门、规划部门的罚款处理后,责令补办手续未补办有关手续的。因为被拆迁人的违章建筑显然不属严重违反城市规划范围,所以,相关部门才可以进行罚款处理,责令其补办手续,但其既未按照处罚规定缴纳罚款,补办手续,也未将违章建筑变为合法建筑,其法律后果理应由其自负,房屋所有人当然不能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但是对于该违章建筑材料,由于是用其合法收益购置的,应该酌情予以补偿。应该明确的是,对其建筑材料的补偿仅仅是补偿其残存价值,不能按照建筑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3.建筑物属违章建筑,虽已按城市土地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处罚并补办了所有手续,但是在处罚决定上载明了附加条件的,要严格按照附加条件执行。如果附加条件不明确、难以理解的,则被拆迁人对房屋享有货币补偿待遇,但不能享有安置待遇。理由有三:一是房屋产权证是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依据,但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证是有瑕疵的,系按附加条件补办的,与一般的房屋产权证不可同日而语,被拆迁房屋由违章建筑变为合法建筑的,合法建筑当然享受按价补偿的待遇;二是被拆迁人建房时违反城市规划部门规定,未在城市规划内建筑房屋,现在要拆除,按照城市规划重新进行建筑,当然不可能对其予以安置;三是附加条件的契约性,因为处罚本身是一种行政行为,在处罚决定中载明一定的附加条件又体现出民事的特点。在违章建筑本来就应该被无条件拆除的情况下,处罚时,应考虑到由各种因素形成的附加条件其实是双方的一种合约行为。如果载明的附加条件是待城市规划建设时无条件拆除的话,则被拆迁人不能享受法律规定的任何拆迁补偿安置待遇,应无条件拆除。 二、无证房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违法建筑 不办理产权证或超面积建房的现象在全国各地较为常见,该类建筑是否等同于违法建筑、面临拆迁时能否获得补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现实利益。但是,无证房屋并非都是违法建筑。 《征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能否获得补偿须经相关部门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反之,不予补偿。据此,无证房屋涉拆时,能否获得补偿、补偿多少,取决于该建筑是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以及通过欺骗手段获取批准而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筑。 拆迁实例中,拆迁人依据《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将无证房......
- 信息
- 序言 民法典时代的征收拆迁
- 第一章 征收拆迁概述
- 第一节 “拆迁”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城镇与农村征收拆迁的现状及发展
- 第三节 民法典时代的征收拆迁及其维权
- 第二章 征收拆迁的法定程序
- 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法定程序(2020年1月1日之前)
- 第二节 集体土地征收法定程序(2020年1月1日之后)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程序
- 第四节 城市房屋拆迁法定程序
- 第五节 违章建筑拆除法定程序
- 第三章 征收拆迁的应对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征收拆迁维权前的准备工作
- 第三节 被拆迁人如何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
- 第四节 与征收方签协议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 第五节 需要避免的一些思想误区
- 第四章 征收拆迁补偿与安置
- 第一节 农村征地补偿
- 第二节 城市拆迁补偿
- 第三节 企业拆迁补偿
- 第四节 房屋拆迁中的特殊问题
- 第五章 房地产评估
- 第一节 房屋的评估程序
- 第二节 估价工作实务分析
- 第三节 评估机构的选择
- 第四节 房屋价值评估的标准
- 第五节 收到评估报告后该如何应对
- 第六章 强制拆除的程序及救济
- 第一节 合法强拆的法律程序
- 第二节 非法强拆的形态及救济
- 第三节 合法强拆与非法强拆的误区
- 第七章 对被拆迁人的行政救济
-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
- 第三节 土地监察制度
- 第四节 行政查处制度在拆迁中的应用
- 第五节 行政赔偿制度
- 第八章 征收拆迁常见纠纷专题
- 第一节 违法建筑问题
- 第二节 临时建筑的拆迁补偿问题
- 第三节 “住改非”的拆迁补偿问题
- 第四节 公租房的拆迁补偿问题
- 第五节 抵押房的拆迁补偿款归属问题
- 第六节 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
- 第七节 划拨土地的补偿问题
- 第八节 空院落的拆迁补偿问题
- 第九节 “以租代征”问题
- 第十节 一户多宅问题
- 第十一节 农村宅基地本身的拆迁补偿问题
- 第十二节 “外嫁女”是否有权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问题
- 第十三节 未成年人(儿童)是否有权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问题
- 第十四节 现役军人是否有权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问题
- 第十五节 在校大中专学生户籍迁出农村后能否获得拆迁补偿安置问题
- 第十六节 服刑人员是否可以获得补偿款问题
- 第十七节 承租人的拆迁补偿问题
- 第十八节 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问题
- 第十九节 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
- 第二十节 签协议后迟迟不分房问题
- 第二十一节 签协议后征收方毁约问题
- 第二十二节 协议签订后是否可以反悔问题
- 第二十三节 如何通过诉讼撤销非自愿签订的协议问题
- 附录
- 附录一 拆迁维权实用工具
- 附录二 拆迁维权常用法律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 附录三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