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智经济发展的法治促进:数据·平台·人工智能_陈兵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陈兵
内容节选
进一步完善数据交易制度体系 数据交易是充分释放数据价值,实现数据价值增值,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中国数据交易市场逐步形成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共同发展的态势,但目前规范的场内交易占比极低。因此,要将数据灰色交易纳入正轨,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释放数据的经济价值,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数据交易制度建设。 一、制度搭建 数据交易制度体系是在数据要素市场化的背景下,以数据作为交易对象,以数据资源的价值实现与增值为目标,围绕数据交易全流程而构建的基础制度体系。2022年12月《数据二十条》发布,明确指出数据流通交易制度是建设重点。综观当前数据交易实践,可以发现数据交易主要存在数据权益归属不清晰、数据交易主体职能不明确、数据交易范围和内容如何确定、数据质量标准如何统一、数据交易中个人信息与数据安全如何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其他传统生产要素具有鲜明的本质区别,需要在交易制度中针对数据可复制性、多归属性、非竞争性、可共享性等特点作出因应设计。 (一)以数据分类分级制度为基础 当前市场中流通的数据资源及数据产品种类多样、形式复杂。结合数据的属性类别、重要程度与风险等级等因素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一方面有助于厘清参与市场流通交易的数据种类,同时也避免一些不适宜参与市场交易的数据种类流入市场;另一方面能够促进数据权利持有者对数据价值进行充分挖掘,同时提升数据交易的规范性与有序性,有效提升数据交易规则的科学性和精细度,提高数据要素市场供给质量,进一步推动数据使用权交换和市场化流通。 (二)以数据权属结构性分置制度为核心 《数据二十条》提出要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要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2023年2月,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率先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具体实践,规定市场主体按照不同场景享有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权利,为数据交易提供了合理且相对明确的数据确权方案。 (三)以数据交易安全合规制度为重点 数据交易安全合规制度是数据交易制度体系的重点,尤其是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合规制度,在当前各国数据跨境合规治理利益博弈越发激烈的背景下更为重要。合规与安全始终是数据交易的红线,一方面,数据交易安全合规能够更好地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与国家安全,确保经过分类分级后的重要敏感数据在安全的环境下流通交易;另一方面,对企业来说,数据交易安全合规能够增加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尤其是数据跨境交易中的抗风险能力,充分释放企业的创新活力,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开拓海外市场。 二、政府有为 在数据交易制度体系中,政府需要用好“看得见的手”,充分激发数据交易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着力提升数据交易市场宏观调控效率,持续优化数据交易市场营商环境。具体而言,政府需要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 (一)政府机构设置 在政府机构设置上,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务院提请并通过组建成立国家数据局,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发挥国家数据局在数据交易制度中的统筹作用,促进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协同治理,同时有效规避“九龙治水”现象出现,提高国家对于数据交易机制的统筹建设;另一方面,国家数据局能够通过国家层面保障数据统一大市场的建立,促进政府部门间、政企之间、不同企业间的数据开放与共享,打通数据链路,实现数据整合。 (二)顶层战略设计与政策制定 在顶层战略设计与政策制定上,对于数据交易制度体系的建立需要坚持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一是推动数据交易制度设计有利于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有利于数实融合,加快数据要素市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赋能实体经济的数字化转型;二是建立健全数据交易市场规则体系,优化数据交易公平竞争环境,鼓励、支持、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共同参与;三是推进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通交易,鼓励我国数字企业“走出去”,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开拓海外市场;四是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制定,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中国方案,提升我国在国际数字经济秩序中的话语权;五是加强数字交易人才队伍建设。 (三)交易市场建设支持 在交易市场建设支持上,我国仍然缺乏统一的数据交易平台,各数据交易所在交易标的、数据可用性以及交易规范等方面存在根本性差异,无法实现数据跨区域自由流动,亟待建立国家级数据交易所,形成统一的数据流通交易规范标准,并突出国家级数据交易所的公共属性与监管功能。同时......
- 信息
- 序言 加速数智经济创新发展的法治之航
- 第一编 新发展格局下经济法理论的发展与创新
- 数字经济发展关键期:为善治提供良法
- 夯实数字经济发展安全底线
- 推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 做好数据跨境流动
- 加快涉外法治建设 促进外贸稳健发展
- 欧盟给科技巨头戴“紧箍咒”是否真的只为支持公平竞争
- M公司或将正式过招《数字市场法》,胜率几何
- 新发展理念下如何设好中国版“守门人”
- 长短视频之争作何解?以用户为中心是方向
- 元宇宙潜在的法律风险与应对
- 反垄断民事诉讼征求意见亮点有哪些
- 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科学搭建多维治理体系
- 以公平竞争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
- 调处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竞争维护的司法实践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夯实市场经济法治基础
- 加快营商网络环境法治化建设
- 以公平竞争治理为抓手 深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 数字经济下商业秘密保护何其难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新规对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 司法中数据不正当竞争认定规则日趋清晰与精细
- “恶意不兼容”行为认定须以“恶意”查明为前提
- 推动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以公平竞争促进高质量发展
- 放宽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鼓励企业投资与创新发展
- 反垄断豁免条款适用面临的挑战及改进
- 多方合力精细治理 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
- 第二编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治理的经济法治回应
- 以数据要素治理为契机 开启互联网治理新格局
- 以数据分类分级为基点 统筹数据安全与发展
- 以数据安全产业健康发展 支撑数字经济行稳致远
- 《数据二十条》构建数据基础制度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 《数据二十条》助力全国数据交易迎来热潮
- 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公平竞争与创新发展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注入强动能
- 健全数据要素市场法律机制释放数据共享共用价值
- 进一步完善数据交易制度体系
- 全国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的法治促进
- 以国家数据局正式运行为契机加快释放数据要素创新动能
- 以法治促进数商服务高质量对外开放
- 以数据要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抓手大力推动数字经济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 以科学保护促高效利用:数据不正当竞争规制逻辑
- 精准规制数据爬取 促进数据要素流通
- 涉数据竞争行为司法实践检视及路径优化
- 科学合理构建数据开放共享的限度
- 推动数据开放流通,关键在于规则明确
- 第三编 平台经济领域商业模式发展的经济法治调整
- 落实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的思路与进路
- 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 支持平台企业发展
- 建议完善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机制提振创新发展信心
- 平台企业发展须坚持创新主基调
- 发展新质生产力须审慎看待平台互联互通
- 网约车驶入下半场 合规化运营是关键
- 统筹安全与发展网约车平台常态化监管须时刻在路上
- 以敏捷监管与精准监管 筑牢跨境券商展业安全
- Web3.0下规制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挑战
- 规范主播营销行为 促进直播带货健康发展
- 规制网络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须有更大作为
- 关注灵活就业平台细分市场促进维修服务平台健康展业
- 平台算法规制的多维思考:从个案侵权裁判到算法综合治理
- 第四编 人工智能发展中科技强国建设的经济法治保障
- 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进入常态化 规范创新是关键
- 依法规范科技创新 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 可信AIGC发展的治理基点
- 为AIGC高质量发展 搭建科学审慎的法治架构
- 如何看待生成式人工智能爆火背后潜在的法律风险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助力人工智能安全发展
- 支撑人脸识别技术规范使用的关键基点
- 规范人脸识别技术促进科技向善保障科技红利均等化享用
- “AI换脸”等深度合成服务应用要守住安全底线
-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为“作品”?归属于谁
- 索拉引领时代风口抑或加剧社会风险
- 索拉生成短视频是否能构成作品?以法治发展回应技术创新
- 代后记 持续推进数智经济创新发展的法治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