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治思想研究_何勤华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何勤华 主编

内容节选

第二节 董必武民商事法律思想 董必武的民商事法律思想体现在他主持制定的法律规章、政府政策、演讲报告以及推行的各项法律实践中。 一、要求以严谨态度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广大人民由于连年战争难以接受稳定和系统的教育,法律意识也普遍淡薄,但经济领域强调承诺的信守和合同的严格履行,需要有专门的部门法来规范引导人们的商业行为,使人们的商业行为在法律约束下具备公示公信力以及结果的可预测性。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86页。 在经济建设领域,董必武顺应此种对法律的需求,主张将人们的种种市场行为纳入法制轨道,推行合同的使用。“各经济部门要按计划进行工作必须重视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是一种契约行为,是需要法律保障的。” 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87页。 董必武主张政府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应该实行合同制度,为了实行合同制,政府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法律室。“当然,法律室的工作是较广泛的,不止于帮助推行合同制。” 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页。 对于合同的履行,董必武强调应当完全按照当初的约定进行充分的、完全的给付,在合同的用语上应当精准、恰当,不能用语模糊或者有歧义。董必武表示,“现在我们的工厂,不管国营的也好,私营的也好,订了合同以后,许多工厂都有破坏合同、不履行合同的现象。有的订合同的人在合同上写上‘尽可能’‘差不多’这样的话,这样的合同怎么来执行呢?‘尽可能’‘差不多’这样的话,在讲政治术语的时候还可以马马虎虎地讲一讲。合同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东西,品种、质量和数量这些东西一定要肯定,不能够说‘尽可能’‘差不多’。” 二、强调以法律维护劳动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在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过程中,各行各业都亟须建立行业的规章制度,对于劳动纪律的强调需要由法律来保证。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关系的法律。一般来说,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分别列出,并且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规制。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79页。 董必武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承担一定的责任。他在《论加强人民司法工作》中写道:“列宁曾经严重地指出过:如果认为革命以后劳动纪律就会很好,那是错误的,一定要有国家的强制的机关来保证;破坏分子当然更不待言,就是违反了劳动纪律也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关于这一点,我们还完全没有经验,只能来重点试验。” 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79页。 董必武认为,在工矿企业中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庭,并且应当起到教育劳动人民群众的作用。在《论加强人民司法工作》一文中,董必武指出:“这种法庭建立起来首先是要跟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做斗争,同时也要教育劳动人民遵守劳动纪律。只有用这个东西去教育,收效才能很快。” 三、切实保障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婚姻问题的解答》,《新华日报》1953年3月24日。 在妇女保护方面,董必武所主持制定实施的《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强调要发挥妇女在经济建设上的积极性。“1949年4月13日《关于婚姻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人民政府的法令对落后的一夫多妻是严厉禁止的——任何女方自愿提出离婚,男方不得加以干涉,政府应即批准。人民政府成立后,再发生一夫多妻的罪行,应受法律处分’”。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婚姻问题给太行行署的快邮代电》,《华北政报》1949年第9期,第10页。 华北人民政府在《关于婚姻问题给太行行署的快邮代电》明确表示:“婚姻自由是我们确定的政策原则,前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条例明白规定:无论订婚结婚须男女双方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夫妻感情恶劣至不能同居者,任何一方均得请求离婚。这与中央妇委所传达之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之本旨没有丝毫冲突。固然我们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加强调查研究,劝解双方重归于好,但劝解不成时,与其继续双方痛苦,不如批准离婚。男女固然都应照顾,但女方受压迫更甚,尤应多照顾一些。中心问题在于干部的封建思想还未肃清,某些群众对于婚姻自由政策还未彻底了解。我们应从积极方面加强其教育,提高其觉悟,以贯彻婚姻自由政策。不应专从消极方面强调限制。所说混乱现象其实是婚姻不自由的后果,而不是婚姻已经自由了的后果,故我们应从根源上想办法,不应在枝节上打圈子,问题才能得到合理解决。” 四、进一步总结和完善民事诉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民事诉讼审判制度在实践中初具雏形。1949年2月,党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宣布废除国民党的一切法律制度,在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之;无纲领、......

  1. 信息
  2. 内容提要
  3. 第一章 董必武生平
  4. 第一节 重违庭训走天涯
  5. 第二节 革命声传画舫中
  6. 第三节 长征尝险阻
  7. 第四节 遥祝延安景物华
  8. 第五节 高标主义新民主
  9. 第六节 一代新规要渐磨
  10. 第二章 董必武法学观
  11. 第一节 董必武法学观的形成
  12. 第二节 董必武法学观的内涵
  13. 第三节 董必武法学观的价值及其现实意义
  14. 第三章 宪法与政制思想
  15. 第一节 董必武的宪法思想
  16. 第二节 董必武政制法治思想
  17. 第三节 董必武政党法治思想
  18. 第四节 董必武民族法治思想
  19. 第四章 董必武经济与民事法律思想
  20. 第一节 董必武经济法律思想
  21. 第二节 董必武民商事法律思想
  22. 第五章 董必武刑事法治思想
  23. 第一节 刑事立法思想
  24. 第二节 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思考
  25. 第三节 关于死刑与罪犯改造的思想
  26. 第四节 反革命罪
  27. 第六章 司法机关及审判工作
  28. 第一节 董必武的司法理念
  29. 第二节 董必武司法理念的核心
  30. 第三节 董必武的司法制度建设理念
  31. 第四节 董必武的法院审判理念
  32. 第五节 董必武的刑事诉讼制度设想
  33. 第六节 董必武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设想
  34. 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制度的奠基人
  35. 第七章 法治教育
  36. 第一节 概述
  37. 第二节 培养法律人才
  38. 第三节 开展法学研究
  39. 第四节 法治宣传教育
  40.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的奠基人
  41. 第一节 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历史地位
  42. 第二节 董必武法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43. 董必武年谱简编
  44. 主要参考文献
  45.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