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1:宪法·行政法_飞跃考试辅导中心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飞跃考试辅导中心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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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难点注释]公务员的范围不包括在行政机关工作的工勤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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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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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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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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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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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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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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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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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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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