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指导案例)(2024年版)_中国法制出版社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

内容节选

2.立案登记与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0 年7月26日 ·高检会〔2010〕5号 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 刑事立案监督应当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统一,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作出书面说明,客观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侦查。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加大追捕力度;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及时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终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监督立案后三个月未......

  1. 信息
  2. 出版说明
  3. 修订说明
  4. 一 综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7.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8.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9. 二 管辖与回避
  10. 1.管辖
  11. 2.回避
  12. 3.案件移送
  13. 三 辩护与代理
  14. 1.律师执业
  15. 2.法律援助
  16. 四 证据
  17. 1.鉴定
  18. 2.其他
  19. 五 强制措施
  20. 1.综合
  21. 2.拘留、逮捕
  22.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3. 4.羁押期限
  24. 六 立案侦查
  25. 1.立案追诉标准
  26. 2.立案登记与监督
  27. 3.涉案财物处理
  28. 七 附带民事诉讼
  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
  30. 八 提起公诉
  31.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32. 九 审判组织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34. 十 第一审、第二审程序
  35. 1.公开审判
  36. 2.裁判文书规范
  37. 3.审理
  38. 4.量刑
  39. 5.刑事抗诉
  40. 十一 死刑复核程序
  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复核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案件时应当一并报送原审判处 和核准被告人死缓案卷的通知
  42. 十二 审判监督程序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44. 十三 执行程序
  45. 1.主刑
  46. 2.附加刑
  47. 3.监外执行
  48. 4.减刑、假释
  49. 十四 特别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
  50. 1.特别程序
  51. 2.刑事司法协助
  52. 十五 刑事司法赔偿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