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13: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_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内容节选
24已故劳动者的继承人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林甲诉工业技术公司劳动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终568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林甲 被告(上诉人):工业技术公司 【基本案情】 林乙于2020年3月10日入职工业技术公司。2020年12月10日,林乙因工伤导致抑郁,并自杀身亡。在此期间,工业技术公司未与林乙签订劳动合同。林甲系林乙的继承人。林甲认为林乙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属于林乙生前的合法财产,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工业技术公司向其支付林乙于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12月1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49546.64元。 【案件焦点】 1.二倍工资差额是否已过仲裁时效;2.如未超过,已故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其继承人是否能主张。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倍工资差额并非专属于林乙本人,且不能变现为财产性权利的人身性权利,故林甲作为林乙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向工业技术公司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林乙在工业技术公司工作时间不满一年,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林乙死亡之日开始起算。本案中,林乙系2020年3月10日入职工业技术公司,2020年12月10日林乙自杀,劳动合同终止,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2020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10日,故林甲2021年11月19日申请仲裁要求工业技术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未超过劳动仲裁时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经核算,工业技术公司应向林甲支付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工业技术公司未与林乙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375.12元。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工业技术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林甲支付二倍工资差额49375.12元; 二、驳回林甲其他诉讼请求。 工业技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乙系2020年3月10日入职工业技术公司,至2020年12月10日因林乙自杀劳动合同终止,林甲有权主张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林甲于2021年11月19日申请仲裁要求工业技术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未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合法债权并要求债务人进行清偿,二倍工资差额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由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属于已故劳动者的确定性债权,是一种合法的、可期待的财产利益,继承人可以继承该权利。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向用人单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第一种观点认为,已故劳动者的继承人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理由: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劳动者的工资、奖金等,包括二倍工资均属于公民的合法收入。既然二倍工资属于已故劳动者的合法收入,那么,已故劳动者的继承人就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第二种观点认为,已故劳动者继承人不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理由:一是主体不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主体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且二倍工资支付的对象也是劳动者本人。现劳动者死亡,故支付主体资格从法律上已经不存在,而已故劳动者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显然已经突破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范畴。二是二倍工资差额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不属于劳动者遗产的范畴。二倍工资中的一倍,实质属于一种惩罚性工资,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具有罚金的性质,不属于遗产的范畴。二倍工资差额是劳动者不需任何付出而得到的间接收入,属于法律规定的惩罚性措施。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二倍工资差额明显不同于劳动者提供劳动而应获得的劳动报酬,故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债权请求权,其兼具人身属性以及惩罚属性。 在上述两种观点中,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关于已故劳动者继承人的主体......
- 信息
- 序
- 一、确认劳动关系
- 1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劳动者对确认劳动关系具有选择权——陈某某诉甲食品工业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 2 关联企业借调员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徐某诉房地产开发公司劳动争议案
- 3 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的审查路径——何某诉商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 4 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劳动关系的认定——苏某诉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
- 5 用工方式改为劳务派遣后,劳动者劳动岗位未变化,确认之前的劳动关系如何适用仲裁时效——刘某诉购物广场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 6 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真实法律关系的认定——许某某诉物业管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 7 劳动关系“从属性”标准的认定——某超市诉王某确认劳动关系案
- 8 合伙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蒋某某诉某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案
- 9 双方签订入股合同对劳动关系成立的影响——安装公司诉丁某某劳动争议案
-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 10 转正申请表中无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的,不应视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科技公司诉于某劳动合同案
- 11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仍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认定——冯某诉煤焦公司劳动争议案
- 12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见习期的性质和效力——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李某劳动争议案
-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 13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认定——电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案
- 14 用人单位以考核未达标为由单方调整劳动者岗位的效力认定——家政服务公司诉谢某劳动争议案
- 15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合法性的正确认定——机械公司诉张某劳动争议案
- 16 因经营变化暂时性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及地点系用人单位合法行使自主经营管理权——扶某诉服装公司劳动争议案
- 17 劳动者不当履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责任承担判定——酒店诉王某某劳动争议案
- 18 劳动者休息休假权与企业用工管理权相冲突时的平衡认定——王某某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 19 劳动者预告解除期满,用人单位拖延办理工作交接行为的效力认定——李某诉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 20 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与患有“特殊疾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保险公司诉牛某劳动争议案
- 21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界定——吴某诉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 22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隐瞒吸毒史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王某某诉某银行重庆涪陵分行劳动争议案
- 五、追索劳动报酬
- 23 用人单位对绩效工资能否设定支付条件的认定——田某某诉实业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案
- 24 已故劳动者的继承人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林甲诉工业技术公司劳动合同案
- 25 劳动者主张非因用人单位过错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康某某诉建设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案
- 26 负有人事管理职责的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效力认定——魏某诉建设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案
- 27 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与正常工资能否同时兼得的认定——劳务公司诉邓某劳动争议案
- 28 用人单位应按月折算提前离职劳动者的年度绩效工资——陈某某诉建筑科技公司等劳动争议案
- 29 许诺薪资与要约薪资存在差异时用人单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李某某诉教育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 30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降薪的效力认定——岑某某诉资信评估公司劳动争议案
- 31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沈某某诉胡某、邓某劳动争议案
- 六、竞业限制
- 32 竞业限制条款法定解除权的司法审查——医疗设备公司诉邓某某竞业限制案
- 33 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宜认定为有效——工业公司诉夏某某竞业限制案
- 34 劳务合同中的竞业限制设立及履行行为认定——薛某某诉信息技术公司劳务合同案
- 35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认定标准——邓某诉教育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 36 竞业限制协议的审查要素与价值平衡认定——教育公司诉刘某劳动争议案
- 37 竞业限制义务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刘某某诉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 38 竞业限制义务与保密义务的辨析与认定——郭某某诉资产管理顾问公司劳动争议案
- 七、社会保险
- 39 双重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责任由发生工伤时的用人单位承担——餐饮公司诉牛某工伤保险待遇案
- 40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建筑劳务公司诉吴某工伤保险待遇案
- 41 为离职员工多缴社保费用后要求返还的诉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器材公司诉郭某某社会保险案
- 42 超龄劳动者工伤救济的责任划分——金某某诉物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 43 超出工伤保险名录用药应结合用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确定责任承担主体——代某某诉机械公司劳动争议案
- 八、劳动争议仲裁
- 44 劳动仲裁裁决类型的认定标准——保安服务公司诉万某某劳动合同案
- 45 当事人持仲裁机构《逾期未立案证明》起诉的司法审查与处理——邹某诉套装门公司劳动争议案
- 九、其他
- 46 言辞型职场性骚扰的司法认定及行为后果——向某某诉铝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 47 企业开展全员微信链接推广活动的合法性审查——陈某诉妇产医院劳动争议案
- 48 具有关联关系用人单位中劳动者工龄计算的认定——黄某某诉健康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
- 49 员工离职后网络虚拟账号权益归属的认定——李某诉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 50 用人单位能否以与劳动者签订公司损失赔偿协议书为由主张赔偿金——服装公司诉张某、李某某劳动争议案
- 51 劳动者因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认定——信息公司诉张某劳动争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