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15:保险纠纷_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内容节选
48 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 ——保险公司诉李某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2民终341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保险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甲 第三人:李某乙 【基本案情】2020 年4月7日,司机李某乙驾驶出租车在等候红绿灯时,车内乘客李某甲打开车门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李某丙发生相撞,致使李某丙受伤,后李某丙经治疗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某丙的亲属将李某乙、李某甲、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下简称交通损赔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作出的生效判决有如下认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李某甲、李某乙及受害人李某丙的过错程度,李某甲、李某乙对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害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比例依次为70%、10%,受害人李某丙的民事责任比例为20%;(2)李某甲开关车门属于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一环,其责任应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使用机动车的李某甲、李某乙承担的责任比例80%赔偿。该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向李某丙亲属支付赔偿款1032122.45元,其中包含李某甲应当承担的70%即806857元。现保险公司就超出被保险人李某乙份额的部分即前述806857元向李某甲追偿,故起诉本案。 【案件焦点】 李某甲是否应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即李某乙、李某甲二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交通损赔案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本案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使用机动车的李某甲、李某乙承担的责任比例80%赔偿,二人不属于共同侵权,且保险公司的赔付也未超出理赔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乘客李某甲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与司机李某乙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营运管理过失,均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不可或缺的部分,两行为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结合程度非常紧密的整体,故二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生效判决就二人各自承担的比例进行的认定,系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并不影响二人基于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结果;保险公司就涉案交通事故按照80%责任比例向李某丙家属予以赔付的依据首先在于其与李某乙之间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李某乙在保险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即10%部分的责任),其次系李某甲与李某乙对李某丙构成共同侵权。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就超出被保险人李某乙应承担的责任向李某甲追偿。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李某甲向保险公司偿还保险赔偿款806857元。 【法官后语】 目前,司法实践对数人侵权案件的审理往往仅注重解决对受害者的赔偿问题,即仅处理了外部责任,而未能对各侵权人的侵权形式、责任比例予以明确、划分,即未解决内部问题,由此引发各侵权人对内部责任承担的争议,各侵权人之间是否成立共同侵权,也成为部分侵权人逃避承担内部责任的主要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未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学理上亦有分歧,故共同侵权的认定成为多人侵权损赔案件或其衍生案件中的难点。 对共同侵权的认定,应当注意按照如下次序进行处理: 其一,各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并且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则可以认定属于共同侵权。根据民法理论,共同侵权最显著的特征为共同性,具体体现为共同的意......
- 信息
- 序
- 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二)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 (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四)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一)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 (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 (三)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 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