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与催收法律实务_莫非 编著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莫非 编著
内容节选
第八章 行使代位权 一、代位权快速入门 在债务催收和不良资产处置实务中,如果债权人不能按照本书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方法实现债权的,也没能按第七章找到债务人可撤销的交易。那么,债权人可以考虑一下本章中的代位权。因为,现实中经常出现“连环债”的情形,即尽管债务人未能向债权人偿还债务,但是其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债权并怠于求偿,在这种情况下,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上赋予了债权人代位权。 根据《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具体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二、实战案例:8年不追债,被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在对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和法律效果有了初步了解后,我们可以通过真实的案例来理解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1. 基本案情 1997年7月,被告涤纶厂因内部需求从日本购买设备,通过工艺品公司在甲银行申请向乙银行开出信用证,甲银行为其购买设备垫付货款。被告涤纶厂欠工艺品公司的进口设备款项在1999年2月6日双方签订的还款承诺到期后,工艺品公司没有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涤纶厂主张到期债权,却对涤纶厂2000年2月18日出具的延期还款计划予以认可。 2. 法院裁判 现参见法条。 债务人工艺品公司既未积极向债权人甲银行履行到期债务,又未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主张其对次债务人涤纶厂的到期债权,而在其债权到期后,通过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将还款时间延长8年之久,明显损害了债权人甲银行的合法权益。工艺品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甲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属于《合同法》(已失效)第73条 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判决涤纶厂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甲银行为工艺品公司垫付的信用证余款。 3. 案例小结 代位权无疑是债权人捍卫自身利益的利器,若使用得当,则可以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不过行使代位权有严格的法律条件,如何运用得当,是债权人的必修课,值得每个债权人仔细体会和学习。 三、《民法典》后,代位权实务行使中的四大变化 尽管法律赋予了债权人代位权,但是该权利的行使有严格的法律规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已失效)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但需要重点提示的是,自《民法典》生效后,《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已经被明确废止。同时,由于《民法典》的代位权规定相较于《合同法》(已失效)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就新的变化择其要者,我们总结如下: 1. 代位权行使条件的变化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由上可见,《民法典》确立了“影响债权实现”的标准,而放弃了《合同法》“造成损害”的标准。 此外,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8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相对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 扩大了代位权所指向的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此外,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因此,实际上最高法通过《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将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缩解释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但根据《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 信息
- 序言
- 第一章 债权转让
- 第二章 收益权转让
- 第三章 不良资产证券化
- 第四章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和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
- 第五章 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追回债权
- 第六章 执行推拍,实现担保
- 第七章 行使撤销权
- 第八章 行使代位权
- 第九章 追加被执行人
- 第十章 追究债务人股东的责任
- 第十一章 强制清算诉股东
- 第十二章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 第十三章 债转股
- 第十四章 债务重组
- 第十五章 破产预重整
- 第十六章 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
- 第十七章 破产清算
- 第十八章 境外债券之“维好协议”如何成为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