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工作规定学习手册_中国法治出版社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
内容节选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17日 财税〔2020〕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第四条 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央有关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各有关单位的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各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等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罚没财物管理操作规范,并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罚没财物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第二章 移交和保管 第六条 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可以设置政府公物仓对罚没物品实行集中管理。未设置政府公物仓的,由执法机关对罚没物品进行管理。 各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按照安全、高效、便捷和节约的原则,使用下列罚没仓库存放保管罚没物品: (一)执法机关罚没物品保管仓库; (二)政府公物仓库; (三)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社会仓库。 第七条 设置政府公物仓的地区,执法机关应当在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没收物品或者公告期满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罚没物品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移送至政府公物仓,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罚没仓库的保管条件、保管措施、管理方式应当满足防火、防水、防腐、防疫、防盗等基础安全要求,符合被保管罚没物品的特性。应当安装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设备。 第九条 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品保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单据管理,具体包括: (一)建立台账制度,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造册、登记,清楚、准确、全面反映罚没物品的主要属性和特点,完整记录从入库到处置全过程。 (二)建立分类保管制度,对不同种类的罚没物品,应当分类保管。对文物、文化艺术品、贵金属、珠宝等贵重罚没物品,应当做到移交、入库、保管、出库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密封工作。 (三)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人员责任,确保物品妥善保管。 (四)建立清查盘存制度,做到账实一致,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罚没物品管理情况。 第十条 罚没仓库应当凭经执法机关或者政府公物仓按管理职责批准的书面文件或者单证办理出库手续,并在登记的出库清单上列明,由经办人与提货人共同签名确认,确保出库清单与批准文件、出库罚没物品一致。 罚没仓库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符合出库规定和手续的罚没物品出库。 第十一条 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来源去向明晰、管理全程可控、全面接受监督的管理信息系统。 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的管理信息系统,应当逐步与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等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章 罚没财物处置 第十二条 罚没财物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分类、定期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 各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置罚没财物。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罚没财物处置、收入收缴等进行监督,建立处置审批和备案制度。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属地中央预算单位罚没财物的处置、收入收缴等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 罚没物品处置前存在破损、污秽等情形的,在有利于加快处置的情况下,且清理、修复费用低于变卖......
- 信息
- 编辑说明
- 一、法律及立法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 二、监察法规、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 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监察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理中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 四、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
-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 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