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101个职务犯罪立案标准与法律适用·图解版(第2版)_《最新执法办案实务丛书》编写组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最新执法办案实务丛书》编写组 编

内容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权责对等,严格监督;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辖区内特定区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 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察机构,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再派出。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或者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负责。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

  1. 信息
  2. 出版说明
  3. 贪污贿赂犯罪
  4. 1 贪污罪
  5. 2 挪用公款罪
  6. 3 受贿罪
  7. 4 单位受贿罪
  8. 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9. 6 行贿罪
  10. 7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11. 8 对单位行贿罪
  12. 9 介绍贿赂罪
  13. 10 单位行贿罪
  14. 1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5. 12 隐瞒境外存款罪
  16. 13 私分国有资产罪
  17. 14 私分罚没财物罪
  18. 15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9. 16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 17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21. 18 职务侵占罪
  22. 19 挪用资金罪
  23. 滥用职权犯罪
  24. 20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5. 21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26. 22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27. 23 报复陷害罪
  28. 24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29. 25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30. 26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31. 27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32. 28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33. 29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34. 30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35. 31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36. 32 挪用特定款物罪
  37. 33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38. 34 非法拘禁罪
  39. 35 非法搜查罪
  40. 36 刑讯逼供罪
  41. 37 暴力取证罪
  42. 38 虐待被监管人罪
  43. 39 滥用职权罪
  44. 40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45. 玩忽职守犯罪
  46. 41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7. 4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48. 4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9. 44 环境监管失职罪
  50. 45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51. 46 商检失职罪
  52. 47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53. 48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54. 49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55. 50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56. 51 玩忽职守罪
  57. 52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58. 53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59. 徇私舞弊犯罪
  60. 54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61. 55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62. 56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63. 57 枉法仲裁罪
  64. 58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65. 5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66. 60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67. 61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68. 62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69. 63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70. 64 放纵走私罪
  71. 65 商检徇私舞弊罪
  72. 66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73. 67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74. 68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75. 69 徇私枉法罪
  76. 70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77. 71 私放在押人员罪
  78. 72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79. 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80. 73 重大飞行事故罪
  81. 74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82. 75 重大责任事故罪
  83. 76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84. 77 危险作业罪
  85. 78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86. 79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87. 80 危险物品肇事罪
  88. 81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89. 82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90. 83 消防责任事故罪
  91. 84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92. 公职人员其他犯罪
  93. 85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94. 86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95. 87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96. 88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97. 89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98. 90 违法运用资金罪
  99. 91 违法发放贷款罪
  100. 92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101. 93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102. 94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103. 95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04. 96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105. 97 破坏选举罪
  106. 98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107. 99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108. 100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109. 101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110. 附录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节录)
  1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1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11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1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2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