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化时代的刑法立法_周光权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周光权
内容节选
一、现状与问题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5.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299. 学者指出,学科分化是不可遏制的趋势,比如犯罪学已经成为与刑法学比肩而立的独立学科,其本身又分化为几个专业,这导致了学科的进一步专业化,由此必然产生将目光死盯在“专业”上的危险,其结果是联系、整体和基础在视野中消失。 而要克服学科发展带来的过度“专业化”弊端,就必须重视刑事一体化的思考方法。在提醒人们重视刑事一体化的独特价值,并对其相关理论进行系统阐释方面,储槐植教授作出了杰出贡献。储槐植教授正确地指出,我国的刑法适用陷入困境之中,导致刑罚功能发挥不如人愿,要走出困境就必须正视现实,确立妥当的刑事政策,按照刑事一体化的理念重筑刑法堤坝,强化刑法基础,以“防止出现‘犯罪增长刑罚加重,犯罪再增长刑罚再加重’这种使国家和社会的包袱越背越重的恶性循环” 。在当代转型社会,对刑法学的研究越来越精细化,在此背景下,如果一方面完善刑法学的体系性思考,一方面关注其他刑事法学科的动向,促成刑事法学科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学者无法绕开的问题。单纯就个罪的刑法适用问题进行教义学解释,对于刑事法的社会治理功能的实现是有限的,为此,刑事一体化的思考方法就是不可或缺的。本章就试图按照储槐植教授所指引的刑事一体化进路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及司法进行检视,并对犯罪预防提出政策建议,以“重筑刑法堤坝”。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有效遏制了“醉驾” “飙车”等恶劣交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伤结果发生。但是,危险驾驶犯罪发生率仍居高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有关数据,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已经由2013年的9万多件、居当年刑事犯罪案件数量的第三位、占当年法院审结的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9.5%,发展为2015年的近14万件、居当年刑事犯罪的第二位、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12.61%,进而到2019年的31.9万件、超过盗窃罪,居刑事犯罪之首、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4.6%。到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总数为28.9万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高达25.9%,危险驾驶罪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比盗窃罪案件数量高出1.71倍。需要说明的是,在上述危险驾驶案件中,发案率最高的危险驾驶犯罪类型是“醉驾”,因此,本文后续的分析也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作为重点。 必须承认,每年将30万余人打上“罪犯”的烙印,势必使数万家庭陷入窘境。长此以往,这无论对于国家、社会还是危险驾驶者个人来说,都是特别巨大的损失,属于司法和个人的“两败俱伤”。斯蒂芬·E.巴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秦晨,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266.桑本谦.如何完善刑事立法:从要件识别到变量评估(续).政法论丛,2021(2).川出敏裕,金光旭.刑事政策学.钱叶六,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47.解志勇,雷雨薇.基于“醉驾刑”的“行政罚”之正当性反思与重构.比较法研究,2020(6). 对于行为人来说,醉酒驾驶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醉驾”经历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消费等受到限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人不仅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还要被吊销驾驶证,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最为严重的后果是,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承担一系列附随后果,我国监察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教师法、公证员法、医师法等数十部法律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某些相关职业或担任特定职务,因此,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的人,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职人员将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特定从业者如律师、医师等的执业资格被吊销。醉驾者等于被贴上了标签,“越轨者是被成功贴上越轨标签的人;越轨行为也即是被人们贴上了标签的行为而已。” 《刑法》第100条第1款明确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醉驾”者由此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入伍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可以说,“醉驾”犯罪能够让行为人在极短时间内失业、坐牢、倾家荡产。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仅本人的一生受到影响,有关附随后果还不可避免地会“株连”子女。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凡是受过刑罚的人,其子女在报考公务员、警校、军校或在安排关键、重要工作岗位时,难以通过有关的材料审核,罪犯及其子女由此失去了国家信任,同时意味着每年有上百万人因“醉驾”而被“敌对化”、标签化,事实上丧失了国民待遇。 标签理论只关注犯罪的个人、单个的执法过程,对作为整体的社会构造及其运作机理、社会管理制度的完善等关注不够。 对此,有学者进一步指出,“醉驾刑”所衍生出的某些规则......
- 信息
- 序
- 导论 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姿态
- 一
- 二
- 三
- 第一章 积极刑法立法观的确立
- 一、刑法修正案所承受的诸种批评
- 二、刑法理论的转向及其对立法的影响
- 三、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关联问题探讨
- 四、结语
- 第二章 法典编纂的理念与刑法全面修订
- 一、现行刑法是实质上的法典
- 二、基于法典编纂的理念全面修订刑法的必要性
- 三、基于法典编纂的理念全面修订刑法的关键问题
- 四、基于法典编纂的理念全面修订刑法的相关问题
- 五、结语
- 第三章 我国应当采用统一刑法典立法模式
- 一、附属刑法立法的中国实践:探索与放弃
- 二、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的优劣之辨
- 三、我国有必要维持统一刑法典:关于放弃附属刑法立法的进一步讨论
- 四、结语
- 第四章 转型时期刑法立法的思路与方法
- 一、晚近刑法立法的特色与变貌
- 二、未来刑法立法的总体思路
- 三、未来刑法立法的具体方法
- 四、结语
- 第五章 积极刑法立法观与增设轻罪
- 一、积极刑法立法观及其所面临的批评
- 二、轻罪设置过少带来重罪被误用的风险
- 三、刑法功能主义与增设轻罪
- 四、结语
- 第六章 刑法立法的最新进展与司法前瞻
-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考量因素
-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主要内容
- 三、刑法修改对于未来司法实践的影响
- 四、结语
- 第七章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现状与立法完善
- 一、现状与问题
- 二、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限定
- 三、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 四、危险驾驶罪的情境预防策略
- 五、结语
- 第八章 罪刑法定与增设妨害业务罪
- 一、对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实施危害行为定性的类型分析
- 二、罪刑法定与刑法“软性解释”的限度
- 三、解决问题之道:增设妨害业务罪
- 四、结语
- 第九章 刑法立法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
- 一、刑法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衔接的必要性
- 二、刑法与认罪认罚从宽衔接的宏观考察
- 三、刑法与认罪认罚从宽衔接的具体设计
- 四、结语
- 第十章 立法活跃化与刑法学的应变
- 一、立法活跃化及其所承受的批评
- 二、立法活跃时代刑法教义学的应变:观念论
- 三、立法活跃时代刑法教义学的应变:方法论
- 四、结语
- 第十一章 法定刑配置的科学化
- 一、我国《刑法》分则中法定刑配置的检视
- 二、优化法定刑配置的理念
- 三、优化法定刑配置的若干具体方法
- 四、结语
- 第十二章 我国刑法中终身监禁的合宪性改进
- 一、终身监禁合宪性的学理讨论
- 二、终身监禁合宪性的比较法考察
- 三、宪法性约束与我国终身监禁的改进
- 四、结语
- 第十三章 死刑的立法控制
- 一、我国死刑立法概览
- 二、检视死刑问题的应有姿态
- 三、未来立法削减死刑的着力点
- 四、结语
- “轻罪时代”呼唤社会治理转型 (代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