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案例评析与实务精解_党世强;洪蜀亮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党世强;洪蜀亮
内容节选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11日晚,太原交警迎泽二大队民警在南内环桥东查处酒驾,当晚,迎泽二大队四中队民警在南内环桥东老军营西巷口设卡查处酒驾。晚11时50分,交警截停一辆大型货车,经检测司机的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标准。经审查,驾车男子叫赵×,39岁,吕梁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液含122.29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民警在为赵×办理刑拘手续,在对货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车上载有大量设备,且赵×无法说明该货物的具体情形,民警认为该批货物涉嫌走私,随即将货物移交太原海关缉私局侦查处理。太原海关立案侦查后发现,该批设备系走私入境的定型机和丝袜机,经查:犯罪嫌疑人许×群任厂长的山西省太原市某袜厂为归还浙江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货款,双方于2011年商定以山西省太原市某袜厂技术改造名义免税进口设备,并将进口的设备销售牟利以归还欠款。浙江某公司山西分公司经理姜×才指派该公司业务员黄×兰协助该公司业务二部经理徐×峰联系买主收取货款。免税进口的1台定型机、82台丝袜机均被销售,共偷逃税款1440282.52元。其中,黄×兰参与销售的70台丝袜机偷逃税款1192974.02元。收取的货款有100余万元用以归还欠款。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了浙江某公司山西分公司货款130万元。太原市某袜厂于2014年10月被吊销营业执照。许×群于2014年3月自首并有劝说在逃犯投案的立功表现。赵×系太原市某袜厂所雇用的货车司机,帮助太原市某袜厂将走私进境的机械设备运至指定的地点。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浙江某公司太原分公司罚金人民币145万元;判处被告人徐×峰有期徒刑四年,撤销其犯贪污罪所判的缓刑,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姜×才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黄×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许×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万元,由扣押机关金华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上缴国库。庭审中,赵×辩称:其是在与老板吃饭喝酒后,受老板的委托帮助其运输的走私设备,只是履行自己的司机职责。其辩护人也指出,赵×的行为是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因此应当对其帮助走私的行为进行免责。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长期以来一直为太原市某袜厂运输货物,应当知晓其运输的设备属于走私货物,而其在醉酒之前就知晓走私的事实,在此情况下实施的走私行为不能免责,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 本案中,各被告人对于自己走私定型机和丝袜机的事实都供认不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没有太大的阻碍,唯一有争议的地方就在于赵×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帮助走私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罪的共犯。相关证据表明:赵×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对于自己的行为性质完全知晓,而赵×辩护人的意见是赵×在实施具体的帮助走私行为时已经失去了意志自由,因而对此不能追求其刑事责任。这个看似复杂的问题实际上在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的理论中已经长久存在,只是发生在走私犯罪中的情形非常罕见,这个问题所涉及的一个重要理论就是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具体到本案中,赵×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原因自由行为?这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本身的认定问题相关。再就是,如果认定赵×的行为符合原因自由行为理念,那么对于赵×可否处以刑罚?如何处罚?这便是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基础问题。 三、赵×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原因自由行为 通常情况下,此类问题表现为:行为人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基于某种故意或过失的原因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在此状态下实施了符合刑法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并最终造成了危害结果。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该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但是从责任主义的角度看,行为人在实施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行为时缺乏归责所应具备的刑事责任能力,据此,该行为因不符合刑法归责的一般逻辑要求而不可罚,但是此类行为无论在法益侵犯性方面还是在非难可能性方面与一般的犯罪行为相比并无二致,于此情形不予处罚有违一般国民的法感情。根据现代刑法责任主义的观点,行为人只得对自己在具备刑法上规定的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所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得对无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此即“行为与责任存在原则。”如果彻底贯彻这一原则,行为人在自陷状态下不具备责任能力,所实施的行为不应当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但现代学说和判例都肯定了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在此情况下必须为其可罚性寻找理论依据,同样在实践中对原因行为入罪时也要面临为司法判决提供正当性依据问题。正因为如此,历史上中外学者一直致力于为其寻求可罚的正当性基础,并由此提出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84页。Douglas Husak:Into×ication and Culp......
- 信息
- 作者简介
- 序 言
- 走私普通货物罪若干问题研究
- 单位走私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 一、基本案情
- 海关人员走私犯罪与放纵走私罪、受贿罪与行贿罪共犯之区分——张某等人走私檀香紫檀案评析
- 一、案情简介
- 走私犯罪中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基础
- 一、基本案情
- “水客”走私犯罪若干问题研究——以空姐代购案为例
- 一、基本案情
-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若干问题认定
- 一、基本案情
- 复合法益链条的优先保护——刘某等人走私废塑料案评析
- 一、基本案情
- 走私弹药罪若干问题研究
- 一、基本案情
- 附件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附件2 2014年有关走私犯罪的各级法院量刑意见(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