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判例释解与辩点分析(第二版)_晏山嵘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晏山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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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75. 对合法颁发的许可证未经法定撤销程序难以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案件名称 巫某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感光鼓等)案 处置要点 对合法颁发的许可证未经法定撤销程序难以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案情简介 为将限制进口的含感光鼓的旧碳粉盒走私进口,犯罪嫌疑人巫某某与郑某某、朱某某3人分工合作。巫某某负责管理甲公司及向商务部门申领《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为获批进口许可证,巫某某在向商务部门提交的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中,伪造了甲公司与乙公司等6家所谓境内经销商的《经销商合作协议》,虚构了其自主品牌某再生碳粉盒在境内的代销渠道和销售业绩,并虚报“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中的从事加工贸易人员数量,虚构其履行旧碳粉盒加工维修再制造合同的加工生产能力。从2016年至2019年,巫某某使用相同的手段骗领了含感光鼓旧碳粉盒的进口许可证。朱某某、郑某某负责在香港揽货或采购货物后,以甲公司来料加工贸易的方式从香港大量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含感光鼓的旧碳粉盒。货物从某口岸入境后,即运回甲公司仓库,由仓管员王某某负责接收、清点、入库。含感光鼓的旧碳粉盒入库后,除小部分由生产部领用加工用于复出口和内销外,大部分货物没有经过维修再制造加工,由郑某某指使李某某、王某某安排货车直接运走,交给境内货主或经分拣后在境内销售。王某某还根据出货的情况填制《货柜进出登记表》用来记录进口含感光鼓的旧碳粉盒的进、出及剩余情况,报送给郑某某掌握。含感光鼓的旧碳粉盒在境内交货或销售后,巫某某、郑某某指使甲公司报关业务负责人黄某某委托代理公司持骗领的《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内销补税和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手续,从而达到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含感光鼓的旧碳粉盒走私进口的目的。 为掩盖其走私犯罪事实,巫某某、郑某某、朱某某在生产环节,指使生产部厂长李某某,安排生产部的李某某1、梁某某等人制作虚假的生产指令单、虚假的生产日报表,制造甲公司进口的原材料都用于公司加工生产成品后才内销的假象;利用招聘大量临时工到生产线上冒充车间工人,制造其具有履行加工贸易合同能力的假象,应付海关、商务等主管部门的核查、检查;在销售环节,利用其控制的丙公司为甲公司内销含感光鼓的旧碳粉盒的购买方,虚构销售关系和数据,以掩盖走私货物的真实去向;通过丁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成品销售合同及发票,虚构碳粉盒加工成品销售数据,实际未经加工的货物直接交给境内真实客户。 根据甲公司向海关申报内销的进口报关单统计,该公司加工贸易进口含感光鼓的旧碳粉盒转内销的比例,2016年达68.92%,2017年2本手册分别达66.33%、91.55%,2018年达73.36%,2019年1月至7月为41.18%,由此可知,该公司申请加工贸易的目的不是加工后复出口,而是以加工贸易转内销之名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含感光鼓的旧碳粉盒走私进口。自2016年至2019年9月,甲公司持其骗领的《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向海关申报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含感光鼓的旧碳粉盒共3472.215吨。 犯罪嫌疑单位甲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其骗领的许可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旧碳粉盒3472.215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51条第3款之规定,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犯罪嫌疑人巫某某是犯罪嫌疑单位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之一,负责甲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指使他人伪造申报材料向商务部门骗领《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伪造加工、销售记录应付海关等部门的核查、检查,指使他人持骗领的《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向海关申报内销并核销手册,故意瞒骗海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该案检察院对巫某某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处置理由 经两次退回甲公司缉私分局补充侦查,该案检察院认定缉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甲公司、巫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巫某某等存疑不起诉。针对其他事项的意见略。 评析与辩点 该案中,侦查机关怀疑甲公司存在生产能力或工人人数等不符合实际的情形,故而认为甲公司及巫某某是在骗取商务部核发的许可证来进口涉案货物,因此认定其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我们认为值得商榷。 第一,从该罪名的特定构成要件及先决问题、相关部门的职权及法定程序来看,本案无法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限制类货物(涉案感光鼓及含感光鼓的碳粉盒属限制类货物)可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仅有两款规定,即第21条第1款和第3款。 首先,《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3款规定,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

  1. 信息
  2. 第二版前言
  3. 前言
  4. 第1章 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5. 第2章 走私犯罪及形态的认定
  6. 第3章 单位走私犯罪的认定及处罚
  7. 第4章 走私犯罪自首的认定
  8. 第5章 走私犯罪的证据
  9. 第6章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0. 第7章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11. 第8章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12. 第9章 走私废物罪
  13. 第10章 走私武器、弹药罪
  14. 第11章 走私贵重金属罪
  15. 第12章 走私文物罪和走私假币罪
  16. 第13章 走私淫秽物品罪
  17. 第14章 走私毒品罪
  18. 第15章 走私制毒物品罪
  19. 附录
  20.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