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政制中的基层法院_刘磊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刘磊

内容节选

二基层法院的自主性回应及其机理 1. 基层法院回应方式的自主性 在县域经济发展中,基层法院扮演着“配合者”的角色,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实施应对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不过从调研经验看,基层法院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回应具有较大的自主性,而非像许多论者所认为的带有突出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这种带有自主性的回应,一方面达到了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保留了独立审判的制度空间。因当地财政供给结构的差别,这一点在不同的地方呈现出一定的差异。 首先,基层法院积极参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较弱。在公共财政供给模式确立之前,特别是在上级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较少的阶段,基层法院的收入来源有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和地方财政两种,法院运行受地方财政的影响比较大。在我国当时税收体制中,地方财政主要受到地方企业税收影响,不仅地方党政系统有动力维护本地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而且基层法院也有基于自身运行状况而产生维护本地企业利益的动力,甚至普遍出现法院参与招商引资的现象。随着公共财政供给模式确立,基层法院基于自身运转经费的考虑而参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动力已大为削弱 。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全国各地基层法院已经普遍不再参加地方招商引资的目标责任考核。尽管没有参与地方经济发展的硬性考核,但是对于基层法院而言,这些事项属于加分项。例如,在X市,从2005年开始,各基层法院都无须参与地方招商引资的目标责任考核。由于基层法院的财政供给并未完全实现由上级财政保障,法院的部分运行经费、干警福利待遇还需要由当地财政提供。因此,当地许多基层法院为了增加运行经费、提高福利待遇,还是会参加地方治理系统组织推动的一些服务经济发展的工作,从而获得在地方综合考核中的评先评优机会。一般而言,法院只要参与地方工作,在年度综合考核中都能够达到考评要求,从而获得相应的奖励。时任X市H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在接受访谈时就曾坦言:“地方党委比较给法院、检察院这两家面子,通常来说这两家在考核中都会拿到考核目标奖。”如果基层法院财政来自上级政府财政的比例更大,可以预见的是其参与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会进一步减弱。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5〕23号)。 其次,基层法院审判与县域经济发展相关的案件时有较强的中立性。例如,H区法院一位副院长在访谈中曾言:“法院‘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这个主要还是体现在文本上,现在基本上牵涉不到个案。如何发展地方经济,这是区里的事情,对于法院而言,我们公正办案就行了。如果联系的企业有什么纠纷,在现在这种法治环境和政治环境下,我们也不可能没有底线地直接帮忙。不过,法院每年还是会在报告中强调是在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毕竟‘有为才能有位’。”这种中立性受到地方治理系统介入司法的动力弱化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两个方面因素影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市场经济秩序逐步完善、法治话语兴起,特别是最高决策层不断强调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地方治理系统主动介入法院审判的制度空间受到限缩,在此方面的介入动力趋于弱化。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理念和制度架构的影响下,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判中的职权主义色彩趋于减弱。在绝大多数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法院会遵循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对县域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是有较大能量的主体,能够调动广泛的社会关系资源。如果审判活动受到地方治理系统影响,法官不能居中公正裁判,利益受损一方会有能力诉诸更高层级的法院,甚至是诉诸传媒舆论。一旦出现这样的局面,无论是地方治理系统还是基层法院,都会陷入被动境地。 最后,基层法院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回应还带有很大程度的象征性。一些基层法院会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部署,结合经济发展要求制定相应的司法文件。例如,江苏省X市H区人民法院曾根据区委工作会议提出的“幸福H区”建设,制定了《H区人民法院关于为“幸福H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该文件得到区委书记批示。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H区人民法院出台这样的文件以象征意义为主。对此,该院一位副院长坦言:“这样便于向地方党委、人大汇报工作时有话可说,有‘亮点’可讲,不至于干瘪瘪地汇报案件数量。”根据地方党委经济建设中心工作出台此类文件,能够体现法院对地方党委中心工作的回应,有助于法院获得地方治理系统的正面评价。在更多的情况下,基层法院有关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的文件是在上级法院推动下制定的。在全国或省域经济形势面临一些共性问题时,最高院、高院会出台相应的司法政策,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在这些司法政策的框架内制定实施意见。不过在很多情况下,基层法院制定的这类文件并未对审判执行工作发挥指导作用,法官在审判执行业务工作中不会依据本院的此类文件,而是依据最高院、高院的文件处理。......

  1. 信息
  2. 总序
  3. 代序
  4. 自序
  5. 导论
  6. 一 为什么是县域治理?
  7. 二 为什么是基层法院?
  8. 三 整体本位与经验进路
  9. 第一章 县域治理结构中的基层法院
  10. 一 块块结构中的基层法院
  11. 二 条块互动中的基层法院
  12. 三 党政体制中的司法定位
  13. 小结
  14. 第二章 县域治理与基层法院的组织形态
  15. 一 基层法院组织形态的演变
  16. 二 基层法院的对外承接机制
  17. 三 基层法院的内部调控机制
  18. 四 对“去行政化”话语的反思
  19. 小结
  20. 第三章 促进经济发展中的基层法院
  21. 一 基层法院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回应
  22. 二 基层法院的自主性回应及其机理
  23. 三 基层法院对经济发展的作用限度
  24. 小结
  25. 第四章 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层法院
  26. 一 基层法院与地方党政的互需关系
  27. 二 基层法院组织形态的适应性调整
  28. 三 维稳压力的内部管理与审判运行
  29. 小结
  30. 第五章 县域治理中的法院非业务工作
  31. 一 基层法院非业务工作的主要类型
  32. 二 基层法院非业务工作的功能限度
  33. 三 基层法院非业务工作的嵌入机理
  34. 小结
  35. 第六章 整体政制视角中的司法与治理
  36. 一 整体政制视角的理论意蕴
  37. 二 司法与治理的融合及张力
  38. 三 基层法院改革的路径选择
  39. 小结
  40. 结语 面向大国治理的司法观
  41. 附录
  42. 附录1 人民法院实施诉源治理的理念与进路
  43. 附录2 从整体经验出发认识中国法院
  44. 附录3 迈向大国治理的中国法律社会学
  45.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