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辩:刑事辩护思维与技术_贺小虎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贺小虎
内容节选
第一章 刑辩律师的荣耀与苦恼 “你藏着荆棘的皇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唯有客观事实才有最高的权威。” ——胡乔木 刑辩律师因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恶的行为)进行辩护,而被美其名曰“魔鬼代言人”。生活中,律师并不受人欢迎,甚至会遭到共同体的蹂躏。一些笑话是专门用来针对律师的。 一位母亲和她的儿子走过一片墓地,经过一块墓碑,上面镌刻着,“这里躺着一位好的律师,一个诚实的人。”小男孩读着碑文,抬头望着他母亲,问道:“妈妈,为什么他们在这里埋葬了两个人?” 但这一切并不能阻挡一个事实,很多国家把“辩护权”确定为一项宪法性权利,同时把“辩护人”认定为“人权维护者”。现实中,代表律师形象的,往往不是“代理人”,而是“辩护人”。 刑辩律师无论是在其职责还是伦理中都充斥着荣耀与苦恼的矛盾。 一、为当事人权益而辩护 刑辩律师的心中有一个天使也有一个魔鬼,我们往往在一次次挣扎斗争中浴火重生,支持我们一直走下去的信念就是对法律的信仰,其中包括对律师职责的正确认识。 《律师法》第2条第2款把律师的职责规定为:“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刑辩律师和民事律师的职责在本质上并没有差别,作为刑事辩护的实务工作者,本书重点从刑辩律师的角度来探讨律师职责。 在刑事辩护中,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也可代为委托辩护人,但是如果没有其确认,律师不能进行辩护。 正是基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授权,律师才成为辩护人。刑辩律师的职责就是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这是刑辩律师的执业根基,不能动摇。 律师的辩护是相对于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法院的审判(公安机关的侦查是对检察机关公诉的支持,在职务犯罪中检察机关本身就是侦查机关)而言,一个设想的等边三角形。刑辩律师的任务是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上,使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以加强,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避免其受到司法机关的不公正对待。 “保障正当的程序”也是辩护人的重要任务,辩护人应探寻被告人的供述是否自愿,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非法的证据应依法排除。 刑辩律师处于与国家司法机关相对立的地位,在“无罪推定”的原则下,与其说辩护人是“魔鬼的代言人”,不如说辩护人是与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对抗的“人权维护者”。 当下,大多数人认为律师在维护当事人权益时更应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甚至一些律师也如此自诩。在他们的潜意识中,自然而然地存在一种“好人”与“坏人”的偏见,被告人想当然地被他们认定为“恶人”。为“恶人”辩护与维护公平正义显属矛盾。难道“恶人”就没有“人权”可言吗!当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孤立地位时,他们的人权往往容易被侵犯。我们不能因为其是“恶人”,而不尊重其人权。“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何尝不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曾经如此说,“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其进一步对此给予解释,“我从来没有说我们律师不追求正义,但是我从来坚决不承认我们律师代表正义”。 不代表正义,不代表不追求正义;维护被告人权益,不代表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应有的“行为准则” 律师“伦理”即律师执行业务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刑事辩护的伦理并不抽象,而是具化在刑辩律师日常的执业活动中。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除了具备充实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辩护技巧,还应严格遵循律师伦理,这是肉与血的关系。 在刑事辩护中,如上文所提到的,真正意义上的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虽然,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也有权委托辩护人,但是如果没有其追认,律师不能为其进行辩护。 被告人是真正意义上辩护权的拥有者。根据律师行为准则,辩护律师应尊重被告人的意见,而不是聘请人的意见。 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家属首先想到的就是与办案人员“勾兑”。其实,“勾兑”是花钱费力不讨好的,他们不清楚公检法是一架庞大的分工合作的机器,不是某一个人可以完全逆转的。我们在工作中会遇到,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而其亲属经向办事人打听,认为判无罪不可能,让其认罪,争取从宽量刑。作为律师我们要坚守职业道德底线,根据事实和法律,分析案情,告知利弊,提出建议,最终以被告人的意见为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5条明确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我们是否可以因此打着“独立辩护”的口号,而无视被告人的意见呢? 陈瑞华教授在一次讲课中举了一个例子: 医生在开刀做手术之前一定要告知病人该手术的性质、可能的风险,病人签字认可后才可以做手......
- 信息
- 前 言
- 第一章 刑辩律师的荣耀与苦恼
- 第二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思维与技术
- 第三章 庭审辩护的思维与技术
- 第四章 刑事上诉和再审阶段辩护的思维与技术
- 第五章 死刑复核
- 后 记 律师执业风险之《刑法》第“3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