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融资和转板上市实务_李华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李华
内容节选
第一节“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解释、核查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条件解释 (一)公司设立的主体应当合法、合规 (1)如果是自然人作为股东,股东应该具有完全的民事能力,但不一定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这个部分我们就会探讨未成年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作为股东的问题。 (2)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作为股份公司股东,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成为股份公司控股股东,有限合伙如果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何认定是我们需要关注和探讨的。 (3)依据《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需要满足2人到200人的要求,不再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特别要求(之前需要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二)公司设立的程序应当合法、合规 (1)依据2006年1月1日前的《公司法》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或备案文件。 (3)国有企业改制或者新设股份公司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但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批复文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公司和中介机构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按以下方式解决:以国有产权登记表(证)替代国资监管机构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公司股东中含有财政参与出资的政府引导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可以以基金的有效投资决策文件替代国资监管机构或财政部门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国有股权由国资监管机构以外的机构监管的公司以及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的下属子公司,可提供相关监管机构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出具的批复文件或经其盖章的产权登记表(证)替代国资监管机构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公司股东中存在为其提供做市服务的国有做市商的,暂不要求提供该类股东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4)除了含国有或外资股东外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时不再需要特别的行政审批程序,直接按照股改要求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要求进行股改即可。 (三)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的情形。 (四)公司存续满两年 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我国的会计年度是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每年的12月31日。例如,某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25日,公司主业是软件的设计、生产和服务,因为属于轻资产的行业,创始人之前又有一定的技术、客户和相关资源的积累,故公司成立的当年,即2017年就产生盈利,公司股东决议想尽快完成挂牌工作,但经评估,公司需要存续满两年,即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对于该公司是指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成立的2017年度是不能算作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 当然,公司在其他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收购一个存续满两年的公司,将公司业务重组置入被收购的公司,通常这种情况下,运行满6个月(最好运行满1年),则可以申报新三板挂牌。公司或公司股东如果现金流充裕,也可以直接收购一个已经挂牌的新三板公司,从而完成间接挂牌工作。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公司法》第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根据这条规定,有限公司改制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另外,在实践操作中,有限公司在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公司股东出资应当已经全部缴纳完成,即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数字反映在市场监督注册和公司报表和审计报告应该是一致的。改制主体经会计师审计后的净资产不能低于公司的实收资本,如果改制主体因为经营性亏损导致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又没有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则因为亏损导致经审计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注册资本),各中介机构和改制主体就要商量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原股东或者公司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人以溢价方式入资,使经审计的净资产高于公司实收资本(注册资本),达到股改的基础性要求。 对于很多公司和机构一直关注的折股比例问题,即公司应当如何按照净资产折股问题,除了上述《公司法》第95条的规定外,原来对于国有控股公司的改制规定折股比例不得低于净资产的65%(目前虽然已经取消该规定,但实践还是会考虑这个最低限度),除了上面两个直接规定外,没有法律、法规再对净资产折股比例......
- 信息
- 前言:新三板与未来中国
- 第一章 新三板新规
- 引言 关于新三板新规
- 第一节 新三板分层制度
- 第二节 新三板的定向发行
- 第三节 精选层公开发行
- 第四节 转板上市
- 第二章 新三板挂牌及拟挂牌企业
- 第一节 新三板的前世今生
- 第二节 企业为什么挂牌新三板
- 第三节 适合挂牌新三板的企业
- 第四节 新三板挂牌的代价
- 第五节 拟挂牌企业股改准备和股改的意义
- 第六节 企业挂牌前的私募融资
- 第七节 企业挂牌前及挂牌企业的股权激励
- 第三章 挂牌条件理解、核查方法和注意事项
- 第一节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解释、核查方法和注意事项
- 第二节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解释、核查方法和注意事项
- 第三节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解释、核查方法和注意事项
- 第四节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解释、核查方法和注意事项
- 第四章 挂牌融资重点问题案例分析
- 第一节 股权问题
- 第二节 对赌协议问题
- 第三节 持续经营、对客户重大依赖问题
- 第四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
-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和权益分派问题
- 第六节 政府补贴、税收优惠问题
- 第七节 重大违法行为问题
- 第五章 新三板中介机构
- 第一节 法定服务机构
- 第二节 其他可选择的参与机构
- 第三节 中介机构的选择
- 第六章 新三板投资者和交易
- 第一节 新三板合格投资者
- 第二节 新三板交易